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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问答③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17 10:49 发布作者:南粤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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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20242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对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举措。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