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陈震光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震光同志辞去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21年3月15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陈震光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震光同志辞去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