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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黄廷锋等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01 17:00 发布作者: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廷锋,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黄文聪同志,因到达退休年龄,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3月27日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伟达、周剑胜同志因工作变动,于2020年4月29日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区四届人大代表肖亮恩、林振文、林少芬、郑丹扬、林宏良、佘映珠、许泽伟同志因工作变动,于2020年4月29日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表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接受黄廷锋、黄文聪、陈伟达、周剑胜、肖亮恩、林振文、林少芬、郑丹扬、林宏良、佘映珠、许泽伟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以上决定分别向金平区3、19、20、31、34、75、76、77、94、121、139选区全体选民公告。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黄廷锋、黄文聪、陈伟达、周剑胜、郑丹扬、许泽伟同志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后,黄廷锋同志担任的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黄文聪、陈伟达、周剑胜同志担任的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郑丹扬同志担任的区四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许泽伟同志担任的区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以上事项报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周剑胜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后,其担任的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