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经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四届政协副主席、区纪委副书记;
二、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街道办事处主任;
三、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直机关、区人民团体、市驻区各分设机构、区直正科级事业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
四、出席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