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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问答①丨正常人情往来与违纪行为,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24-06-17 09:43 发布作者:南粤清风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日起,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案件审理室联合南方日报、南方+推出“条例问答”栏目,对党员、干部关心关注的一批纪法问题进行解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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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和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正常人情往来,既体现传统习俗,又能表达特定情感,应当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保护。纪法所禁止的,是掺杂职权因素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人情往来。

一是不准和他人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情往来。比如,党员干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不准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并获取大额回报,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表述,表明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实际发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与以下人员之间发生人情往来,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三是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是不准和他人发生“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人情往来。比如,党员干部不准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人情交往中,礼尚往来是衡量是否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重要标准。《条例》规定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社会交往中,有的党员干部的亲戚、朋友同时具有辖区内民营企业主的身份。对党员干部来说,该亲戚、朋友可能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如果双方存在明显的职权、职务影响等利害关系,双方之间进行人情往来要更加慎重,避免利益冲突。

党员干部与亲朋好友交往中,须牢记党员身份,谨守“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信条,自觉防范和抵制披着“人情”外衣、损害清正廉洁本色的“往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