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属于形式主义的典型表现。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
搞“形象工程”不同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
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省纪委监委查处了一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典型案件。比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某某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为了早出政绩、快出显绩,不经调研论证,盲目决策,仓促上马了一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需求的工程,挤占了本应用于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宝贵资金,加重了群众负担,当地群众怨声载道。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于2024年4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明确提出要纠治一批政绩观偏差问题,其中就包括“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面子工程”以及论坛、仪式等“新形象工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